一、一般來說,企業通常找事務所申請,很多企業也以是否能授權而對事務所的服務做評判,因此大部分事務所的目的只是能申請成功,也有一些事務所承諾不授權就退款的代理服務模式出現。而這個是否有價值容易被忽視,包括這個保護范圍是否比較大,這個的侵權可視度是否高,這個是否有被無效的風險,這些問題往往會被企業忽視。
實際上,的核心價值是其法律價值,往往是通過訴訟、許可過程來體現。能在訴訟中獲勝的才是一項好的。如果說一件雖然授權了,但是權利范圍非常小,壓根就不可能涵蓋到任何競爭對手的產品和技術,并且對自己的產品和技術的保護力度也幾乎沒有,因為權利范圍太小,導致競爭對手抄襲了技術的核心,但是在其他地方稍微做回避改進就可以避開權利要求保護范圍。
那么這樣的不但沒有價值,而且容易給權利人帶來錯覺,總覺得自己手上有,甚至去拿這樣的起訴競爭對手。筆者這兩年就接觸到幾個這樣的案例,結果最終都是敗訴,不但因為訴訟花了不少錢,絲毫也沒有限制競爭對手的市場。這樣的,申請成功可能還不如不成功,或者不申請更好。因為,不成功的話,權利人也不會有一種擁有的假象,還想著去起訴競爭對手。不申請的話,因為技術方案沒有被公開,競爭對手想要獲得技術方案的核心可能還比較困難。
因此,認為能申請成功最重要是一個非常大的誤區。
二、有就不會侵權
這是一個非常錯誤的認知。很多權利人認為自己申請了某一個產品的,并且獲得授權,就認為自己可以沒有任何風險的去生產、銷售該產品了。這是對權的極大誤解。權人有了這個,法律賦予你是禁止別人不經過權人同意實施該的權利,但任何法律都沒有說權人有了就沒有任何風險了。
因此,生產、銷售已授權的的產品,還需要去做風險檢索和分析。因為,很可能在權人申請日之前就有可以涵蓋權人產品的已申請或已經授權。
三、申請了就可以起訴別人
有不少企業對法不清楚,認為只要申請了,特別是發明,只要公開了就可以去起訴別人。
按照法律規定,沒有授權的申請,是沒有權的,沒有權利,拿什么去起訴別人?
當然,法律規定發明在公開到授權階段,如果發現別人使用了該技術,可以要求對方予以適當補償,但是前提是該發明會被授權。而且也應該是該授權后,要求對方對其在該公開到授權期間的使用予以補償。如果該最終被駁回,那么就不存在補償的問題。
四、申請的審查周期越短越好
目前,有部分人認為申請的審查周期越短越好。這實際是一種誤解?!爸贫仁墙o天才之火增添利益之油,因此獲得權的時間應該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與企業發展需求相適應。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發展需求,結合我國3種審查周期的特點,提早謀劃申請什么類型、什么時間申請以及采取什么措施來保證授權時間等?!币幻麡I內專家表示。
五、“可以有”,不是“必須有”
現代企業可以說沒有真不行,寶雞買涼皮的電商公司都申請了很多,更何況其他企業。任何企業,想要通過智慧獲取快速發展,沒有絕對不可能。而且,不單是必須要,還應該是多多益善。中國第一人邱則有申請了六千多件,壟斷了空心樓蓋行業,為其帶來了巨大的經濟回報。
如果企業自己有非常強大的,其他企業不會輕易對你提起訴訟,即使訴訟,最后結果也是和解,或者交叉許可。據統計,在美國發生的訴訟大約97%最終以和解告終,和解時如果雙方都持有對等級別的,企業之間就可以進行交叉許可,沒有的話,或者不對等,那就只能通過經濟賠償來彌補了。
六、的作用就是為了壟斷
從字面上來看,“”似乎意味著“專有的利益”,只有權人才能夠實行其發明的技術或制造其發明的產品。但是這種理解有兩個方面的錯誤:
首先,最根本的目的是為了推廣技術進步而并非為了阻礙科技發展,當一權期滿之后,任何人都能夠實行該而無須付出任何代價。事實上,世界上大多數的技術文獻都是以的形式存在的。
另外,嚴格來講,權人也未必能夠實行其發明的技術或制造其發明的產品,他只是有權利阻止別人實施該發明而已。換句話說,權僅具有排他保護效果。例如,如果該權人的發明建立在另一項發明的基礎上,若得不到在先發明的權人的許可,后一發明的權人同樣沒有權利實施該發明。
七、外觀設計不如發明
實際上,知識產權的各種類型,在不同的產業,不同的產品,以及不同的權利組合里面,都是各自發揮著獨特的重要作用的。在某些情況下,比如消費類產品中,外觀設計往往也會發揮著決定性的作用。尤其在有部分外觀設計(Partial Design)制度的國家,可以對設計的局部進行保護,例如美國、日本、韓國等,那么外觀設計的影響力是非常大的。
我們也知道,蘋果的很多外觀設計最終都在訴訟中獲勝并獲得高額賠償金。
誤解8
技術秘密不用公開,因此更安全
“技術秘密”好,既不需公開,又屬于知識產權范疇,豈不更安全?其實,技術秘密也很難保密?!凹夹g秘密”不能對抗,一旦他人研制出相同的技術并申請,技術秘密也就無知識產權可言,無論從技術上還是市場上都將陷于被動。
而且,中國企業絕大部分對于技術秘密的保護有很大問題。從而導致很多技術秘密泄露了也無法追責。
誤解9
有的產品是好產品
是否擁有并不能作為評判產品好壞的主要標準。
在市場上,面向消費者的產品通常是最終的制成品,而卻可能是對制成品的若干細化。例如,液晶顯示器由電源板、主板、中控板及液晶屏組件等組成,其中液晶屏組件又包括液晶分子層、濾光膜和背光源等。每一個部件在技術中都可以進一步細分,每一個細分的部分都可以有很多。也就是說,可能僅僅是對制成品中一個小部件的改進,可能涉及該部件的材料、結構,也有可能是外觀設計。
此外,一些取得的效果可能僅僅是簡化了其在工廠中的制造工序,或者是減少了生產時排放的污染物,這些效果對于社會進步有著積極的意義,但對于該產品的使用性能可能并沒有任何提高。
因此,需要了解產品所宣傳的到底好在哪里,才能清楚該產品是不是真正地“好”。
誤解10
沒有授權的就沒有價值
事實上,對于在生產成本和流通銷售等領域存在優勢的企業,即使沒有獲得授權,該企業仍然可以主導和占領該產品的市場。而沒有授權的在申請的過程中已經向社會公開,其中公開的內容會作為已有的技術被局的審查員檢索到,由此可以減少他人獲得此類的可能。因此,沒有授權并非沒有價值,起碼這個技術任何競爭對手也不可能再獲得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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